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鲁水政字〔2015〕26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
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水政字〔2015〕26号
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
2015年12月11日
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编制或者委托水资源论证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少量取水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填写水资源论证表(以下合称论证报告),并提请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坚持总量控制、高效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及水资源节约、保护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 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暂停受理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
论证报告报请审查时,应附具取水水源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使用情况说明。
第五条 编制或者填写水资源论证报告,应当执行水资源论证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注重提高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或者填写质量。
第六条 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工作由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山东省水利职工技术协会承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开展水资源论证水平评价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论证报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一)在设区的市边界河道取水或者在设区的市边界两侧各五公里范围内取地下水的;
(二)从大型水库、大型灌区取水的;
(三)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
(四)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
(五)在地下水限采区申请取用地下水的。
其他论证报告的审查权限,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权限属于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的,论证报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并经初审后转报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条 建设项目日取地表水500立方米以下100立方米以上、地下水300立方米以下50立方米以上的,可不编制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水资源论证表,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日取地表水1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50立方米以下的,业主单位可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直接填写水资源论证表,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论证报告审查,业主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论证报告审查申请;
(二)论证报告一式20份;
(三)委托编制论证报告的,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单位提出的论证报告审查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审查申请。
第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论证报告审查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论证报告不予审查通过:
(一)建设项目取水口所在地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能满足申请取水量要求的;
(二)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三)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办理取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除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地区和专业需要选聘专家组成专家组,并选定专家组组长。
推行水资源论证审查首席专家制度,专家组组长即为审查首席专家。首席专家对审查全过程和审查结论负责。
专家组组长应当由熟悉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掌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程序,了解区域水资源供需状况及建设项目用水工艺的专家担任。
论证报告书审查专家组不应少于5人,论证表审查专家组不应少于3人,从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水资源论证专家库中选聘的人数不应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水资源论证报告通过专家审查且提出少量修改意见的,可由个别专家进行复核,复核专家应出具书面复核意见;专家审查会提出修改意见较多的,可适当缩减专家人数进行复审。
第十六条 论证报告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会前五个工作日将论证报告送达有关专家和单位,审查会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勘。
第十七条 论证报告审查采取回避制度。论证报告编制成员以及与水资源论证单位、建设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八条 专家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的提出审查意见。
专家组成员应当严格履行专家职责,提前审阅论证报告,结合业务专长,提出审查意见,认真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审查表》。
第十九条 论证报告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填写水资源论证表,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获批准的。
第二十条 参加审查的专家和单位代表应维护业主单位和水资源论证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有关技术资料,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将论证报告等有关资料退回业主单位或水资源论证单位。
第二十一条 禁止越权审查论证报告,越权审查论证报告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二条 审查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除名。
第二十三条 业主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论证报告审查意见的,论证报告审查意见由审查机关收回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水资源论证单位从业监管。论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编制论证报告,加强质量控制,确保编制质量。
水资源论证单位在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予以公告其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鲁水政字〔201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建设项目名称:
业主单位名称:
联 系 电 话:
编 制 单 位(盖章):
编 制 时 间: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单位从业水平评价证书影印件或
编制单位法人证书)
(编制责任页)
一、建设项目概况 | ||
建设项目名称 | ||
项目性质 | ||
建设期及投产时间 | ||
建设地点 | ||
占地面积(亩) | ||
投资规模(万元) | ||
职工人数(人) | ||
取水地点 | ||
取水水源 | ||
取水方式 | ||
年取水量(万m3) | ||
主要产品及用水工艺 | ||
退水口位置 | ||
退水方式 | ||
退水总量(万m3) | ||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 ||
二、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分析 | ||
(主要填写内容:水资源状况,开发利用现状,存在的问题等) | ||
三、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 |
(主要填写内容:取水合理性分析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水资源规划、配置和管理要求、是否符合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用水合理性分析包括用水工艺及水平衡分析,评价用水指标的合理性等) | |
四、取水水源论证 | |
(主要填写内容:分析评价取水水源资源量、可供水量及水质,论证建设项目取水的可靠性、可行性及取水口设置的合理性等) | |
五、取水和退水影响分析 | |
(主要填写内容:取水影响分析包括对区域水资源的影响和对其他用户的影响;退水影响分析包括退水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水功能区和第三者的影响;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分析) | |
六、其他事项 | |
(主要填写内容:水资源保护措施、受影响方对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的意见、对其他用水户影响的补偿方案) | |
七、结论 | |
八、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
年 月 日 | |
注:1、此表需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的要求填写,可增加附页。
2、需审查的,应同时附有专家组审查意见和签名。
附件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专 家 审 查 表
项目名称:
编制单位:
审查机关:
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报告书评审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等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于《导则》未能覆盖的内容,可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报告书评审指标划分为六项,总分为100分。报告书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三、评分少于60分或任一单项得分不合格(即单项得分与该项满分的比例小于60%),为不合格;报告书总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优秀;其余情况为合格。
四、在实际论证工作中按规定可以省略部分内容的,则仅计算实际项目得分,并折算成百分制得分,确定报告书评审等级。
五、组根据专家的专业领域指定专家负责评审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专家只需对负责评审的内容评分。
六、专家组评分和审查意见,可结合各专家的评分情况及评审意见,经专家组综合评议确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专家组)评分表
评 审 内 容 | 评分 | ||
指 标 | 具体内容 | ||
一、基本情况 (5分) | 1、编制依据;2、建设项目概况 3、工作等级;4、拟取水情况 | ||
二、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分析 (10分) | 5、分析范围;6、分析内容 | ||
三、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15分) | 7、取水合理性分析;8、用水合理性分析;9、节水措施 | ||
四、取水水源论证 (25分) | 10、论证范围与分类等级;11、论证内容与分析计算方法;12、可供水量(可开采量)计算;13、取水口位置(地下水井布设)分析;14、取水可靠性与可行性分析 | ||
五、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 (25分) | 15、论证范围与分类等级;16、取水影响;17、退水影响;18、补偿方案或措施;19、入河排污口(退水口)分析;20、水资源保护措施与结论 | ||
六、综合评价 (20分) | 21、基础资料;22、论证内容;23、报告书结论;24、报告书论证翔实程度;25、附件、图表及参数选用;26、技术创新 | ||
报告书等级 | 总评分 |
填表人: 年 月 日
备注:如此表为专家组评分表则“填表人”由专家组长签字;
如此表为专家评分表则“报告书等级”、“总评分”两项可空缺不填。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
专家姓名 | 专 业 | ||
单 位 | |||
职务/职称 | 文化程度 | ||
评审专家 证书编号 | 电 话 | ||
电子邮件 | |||
负责评审内容 | |||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负责评审内容”填写评分表中指标项序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组审查意见
专家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