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水城字〔2021〕1号
各区(市)城乡水务局、高新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对供水报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1.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2.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3.其他各类收费。严禁相关机构对供水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请各区(市)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严格执行国务院《意见》要求,全面梳理检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并公开行业监督电话,对于乱收费行为,将按影响全市营商环境严肃处理。
市城乡水务局监督电话:0632—3344361。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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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8日